《皖南医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8-03 浏览次数:419




皖南医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师生医护员工。

第三条 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下设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负责人须掌握分管业务的保密工作情况,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部署、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七条  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指定承办人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收发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部门或指派专人传递。密件借阅时须履行登记借阅手续,当日阅办后应及时退还;当日未来得及阅办的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借阅处保存,再阅再借。借阅、借用期间不得擅自横传、复制、摘抄或销毁。凡是涉密的文件和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校保密委主任批准。复印后的密级文件、资料必须严格登记,视同原件严格管理,使用完毕后进行回收集中销毁。在保密期限内的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摘录、公开引用或汇编。

第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组在申报立项、研制协作、论文和报告撰写、结题验收、资料归档、成果鉴定等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遵守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禁止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或具有存储传输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在使用手机时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举办会议或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参加境内外的涉外活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五条  拟宣传报道和出版发行的事项,须履行相关保密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内(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存在泄密隐患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157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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