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要科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发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3-21 浏览次数:1181

第一条:机要科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和各项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带头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二条:机要科工作人员对自已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不准向家属、亲友和无关人员泄露;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三条:对收进发出的一切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必须当面核对、验收、立即分类登记编号,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条:严格做到文件、材料分类分级保管,对有密级的文件,一律存放在保险柜中,不得任意堆放,以免造成文件失控、泄密。
    第五条:密码电报是党的核心机密,因此,办阅密码电报要严格保密制度,由机要人员送至领导办公室阅,阅后即退机要科。密码电报不得在非机要部门和非电报管理人员处过夜。
    第六条:对机要科所保管的文件应当定期清理。绝密件应随办随清理;机密件应每月清理一次;其它文件、资料应六个月清查一次。在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有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有关文件,因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八条:每年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要督促检查各收文单位加强文件保管,必须将秘密文件放置于办公室保险柜、文件柜内,并加封落锁。
    第九条:销毁带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需逐一登记造册,经有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监销。
    第十条:机要科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已经管的一切文件、内部刊物、资料、电报和登记手续全部移交给接替工作的同志,当面点清,双方履行签字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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