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促进印章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印章,学校主要领导名章,部门、单位党政印章和科研机构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三条 学校党委印章为“中国共产党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印章,行政印章为“皖南医学院”印章和“皖南医学院”钢印,代表学校的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政印章直径为4.2厘米,学校钢印直径为4.0厘米。学校所属处级行政机构印章直径为4.0厘米,科级行政机构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五条 党委书记名章指党委书记的签名章。校长名章指校长的签名章,具有法人效力。
第六条 印章字体为宋体。主要领导名章为签名体。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七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八条 学校处、科级机构印章由学校批准刻制。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处、科级机构如需刻制印章,可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附学校批准成立(调整)该机构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制作;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处、科级机构,可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刻制印章,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制作。
第九条 学校科研机构印章刻制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附该机构成立公文,由学校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制作。
第十条 处、科级机构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先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旧印章。旧印章由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停用的处、科级机构印章必须及时交学校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由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印章、主要领导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学校各部门、单位印章、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公章使用负责。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保密观念强,要坚持原则,富有责任心。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学校或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学校党政印章、校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部门、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六条 学校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可一次性加盖学校印章或校钢印。
(四)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须经教务处审核,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核查,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七)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须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八)各类证明,须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
(九)使用主要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签字,方可用印。
(十)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参照学校印章管理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单位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用印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组织和各类委员会印章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