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皖南医学院关于发布
《皖南医学院章程》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附院党委、各党总支;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已经安徽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安徽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核准,于2015年12月30日生效。现予以正式发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章程》。《章程》是我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章程》高度凝练了学校的办学历史,明确了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明晰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阐述了基本制度、内部治理结构、对外关系等内容。各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章程》,促使广大教职医护员工正确把握《章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章程》的条文内涵,切实增强运用《章程》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
二、全面贯彻执行《章程》。《章程》是办学治校的基本遵循。各部门、单位要依据《章程》,系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有序推进制度“废、改、立”,不断增强校内各类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和规范性;要依据《章程》指导和规范自身办学行为,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逐步构建具有皖医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提供深厚的实践依据。
特此通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月15日
皖南医学院章程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职工
第三章 学 生
第四章 党政机关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八章 直属附属医院
第九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十一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序 言
皖南医学院建于1958年,时为芜湖医学专科学校;1970年并入安徽医学院,1971年更名为安徽医学院皖南分院;1974年,经国务院批准独立建校,命名为皖南医学院。1981年、1982年,学校先后成为国务院首批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963年、2012年,弋矶山医院和宣城地区人民医院先后成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精医、尚德、求实、自强”校训,崇尚“科学、创新、仁爱、济世”精神,坚持品德和专业兼修、理论与实践并重,努力建设以医学为主、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地方高水平院校,着力培养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皖南医学院,简称“皖医”。英文名称为Wannan Medical College,缩写为“WNM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昌西路22号。学校设有滨江校区、赭麓校区和银湖校区等,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皖南医学院院长(以下简称“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办学经费,支持学校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努力拓展对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科引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战略,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着力建成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基地、医学科技服务基地、医疗卫生事业研究基地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规定和举办者要求,独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履行以下职权: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教职工
第九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校各项制度。
(二)忠于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聘用(劳动)合同制,对教职工实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学系列职务聘用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五)对柔性引智人才、外聘教师等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鼓励教职工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畅通申诉渠道,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外籍教师、聘用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职工除遵守上述条款外,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定。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科技创新等,获得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学校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在受到学校处分决定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校各项制度。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党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医护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德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医护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等工作,支持学术委员会履行职权,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皖南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皖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安徽省教育纪工委领导下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执行维护党纪党规,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行政部门以及各类专门委员会。
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可提出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负责辖下部门的思想政治、党建和监督等工作,领导辖下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各种学术组织,协调处理学术事务。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组织,并依据其规程或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教授治学、学术独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机构设置及学科资源配置等;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等。
(二)评定设立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术奖项,引进高层次人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评定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等。
(三)开展学术交流、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四)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学术交流、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图书馆、附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工作。
(二)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审核学位点申报、建设和动态调整方案。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综合性学术机构,对学院学科建设、学位审核、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项,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专家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教代会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校学代会常务委员会和校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校学生会主席。
(四)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常务委员会,执行机构是校学生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协商工作机制。
第七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学院、部、研究中心(所)等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自主运行。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各项制度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在学校领导下,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学院各项制度,做好日常管理。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实施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四)尊重并支持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推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活动,加强学院所属学科(学位点)建设和管理,按条件遴选、推荐学科(学位点)负责人。
(五)做好辅导员队伍建设以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做好学院人才引进、人员聘用与管理、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等工作,推荐教研室、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所)负责人人选。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社会服务。
(八)提出设立、变更或撤销教学、研究等下设机构。
(九)管好用好学校分配的资产和各项经费。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及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和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班子成员等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
第四十四条 部、研究中心(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直属附属医院
第四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院”)是学校的二级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领导、关心和支持附院建设。附院应服从学校发展大局,遵从卫生行业管理,统筹开展医教研工作,做好与学校事业发展“一体化”建设。
第四十七条 附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由学校决定。附院按照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 附院之间应加强交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九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组织、团体和友好人士的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单位依法筹措经费。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成立财经工作委员会,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后勤保障,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外合作,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鼓励协同创新,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毕业(肄业、结业)生、学位获得者、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工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和管理。
第十一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五十八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双圆形徽标,外围由“皖南医学院”中英名称环绕,中间是蛇杖,“人”字,学校简称的首字母“W”、“Y”和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1958”组成的图案。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为白底红字,教师为红底白字。
第五十九条 校旗为白底红字或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条 校歌为《为人类托起明天的太阳》。
第六十一条 校庆日为8月9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wnmc.edu.c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基本准则,学校各项制度应与本章程一致。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批复之日起施行。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