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6号)、《皖南医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基本框架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皖南医学院院长(以下简称“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或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党委和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医护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等内容,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医护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动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学校纪委落实好监督责任。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决策部署。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党建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等规划。
(三)召集主持党委会议,督查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代表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四)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七)履行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负责协调学校党、政之间的关系,抓好群团统一战线等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等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抓好监察工作。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议事时须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会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可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医护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实行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定期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应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列席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对学校党委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需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书记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等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定期谈心交心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定期相互谈心交心,定期同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交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提醒、早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四条 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第二十五条 健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督办制度,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确保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完善学术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医护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解决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务公开、信息公开,落实校领导联系党外人士和离退休人员制度,及时向师生医护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落实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年会。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委书记和校长应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为党员,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医护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医护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总结、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