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审计档案暂行管理规定

时间:2012-12-31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数:

皖南医学院审计档案暂行管理规定

审字〔201221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和《皖南医学院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从事学校内部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的文件资料。

 第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处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是审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的档案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在制订项目审计计划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审计项目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项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 审计项目终结时,指定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取舍,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整理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六条  财务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是:

1、上级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批示;

2、审计委托书;

3、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记录;

4、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

5、审计通知书;

6、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调查记录;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8、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9、审计报告正稿;

10、审计工作会议记录;

11、后续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12、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是

1、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及审计结论书;

2、立项报告;

3招投标文件、标书;

4、施工合同(协议);

5、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文件;

6工程施工图、竣工图;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8、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

9、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或被审单位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归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中立卷。

 第九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和备查性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如审计报告正式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所列审计事项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或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如审计法规依据、审计证据(含承诺书)、汇总的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记录等;
3、立项性文件材料及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如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等;

4、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十条  上述档案的排列顺序为: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一般有结论的应当永久保管。借阅审计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借阅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按时归还档案资料,并保持审计档案的完好。

    第十二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审计处负责解释。




                                                                       审计处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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