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党政印章、主要领导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学校各部门、单位印章、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公章使用负责。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保密观念强,要坚持原则,富有责任心。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学校或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三、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四、严格控制学校党政印章、校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部门、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五、学校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可一次性加盖学校印章或校钢印。
(四)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须经教务处审核,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核查,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七)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须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八)各类证明,须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
(九)使用主要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签字,方可用印。
(十)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六、各部门、单位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参照学校印章管理执行。
七、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单位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用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