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印章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二、学校处、科级机构印章由学校批准刻制。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处、科级机构如需刻制印章,可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附学校批准成立(调整)该机构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制作;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处、科级机构,可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刻制印章,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制作。
三、学校科研机构印章刻制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附该机构成立公文,由学校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统一制作。
四、处、科级机构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先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旧印章。旧印章由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五、停用的处、科级机构印章必须及时交学校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由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