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廉政警示案例--科研及学术领域

时间:2015-09-24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数:

科研领域警示教育案例

1.北京某高校肖某冒领劳务费案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介绍,2007年5月,北京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案发。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办案人员介绍,肖某申报立项时,为了提取劳务费的便利,将项目申请为横向项目。后来,肖某从同事那里得知,如果他的这个项目按纵向项目立项,学校提供的科研编制奖励能多出1万多元,肖某于是找到科技处,将项目改为纵向项目。肖某在项目立项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学校对科研项目的监管可见一斑。

2.北京某高校徐某、谢某贪污案

徐某,男,原北京某大学化学学院高级实验师。

谢某,男,原北京某大学化学学院玻璃实验室技师。

徐某利用管理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的职务便利,以外出考察、对外学术交流等虚假名义,多次伙同谢某或其独自使用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30104.53元,涉嫌贪污罪。

2004年7月,化学学院物理化学实验室组织教师前往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等六所高校考察。徐某为方便自己个人旅游,提前独自前往湖北省十堰市游玩,后与其他教师汇合继续参与正式考察活动。考察结束后,徐某再次独自前往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九华山等地旅游观光。回京后,徐某以调研等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正式考察活动以外的个人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2032.90元予以报销。

2006年7月,徐某以陪外宾参观考察的名义,伙同谢某前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芝地区、日喀则地区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等地旅游,后谢某从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制作经费中,分两次转款38870元至徐某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中,随后两人将上述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9073元在该开发经费中予以报销。

2007年8月,徐某再次伙同谢某,与谢某、张某(谢某妻子)等人以暑期学习交流的名义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那拉提地区、吐鲁番地区等地旅游,后两人再次使用上述转至徐某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中的款项将其本人、谢某的全部旅游费用以及张某部分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8452元予以报销。

2006年2月,徐某以调研及陪外宾考察的名义,个人前往广东省湛江市、海南省三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等地旅游,回京后,徐某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此次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2225元予以报销。

2007年1月至2月间,徐某与谢某自行开车前往河北省承德市旅游,共计花费人民币1317.02元、从承德市回京后,徐某又独自前往江西、江苏等地旅游,共计花费1853元。此后,徐某以校际交流、学习等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上述两次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3170.02元予以报销。

2007年10月,徐某与其同事吴某等人前往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云台山等地旅游,回京后,徐某以去郑州大学考察学习的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其本人在此次旅游中产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020元予以报销。

徐、谢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3.北京某高校赵某贪污案

赵某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派驻化学学院的会计,所在学院老教授较多,课题资源丰富。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赵某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授们往往不太关注账户金额的变化,一笔钱有时从一个课题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报销,也常委托赵某调整办理。这给赵某带来了可乘之机。

最开始,赵某在教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别人报销1万元,赵某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赵某还有所顾忌,每年贪污大约在一两万元。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将近20万元。最为疯狂的是,有的教授出国了,名下还有课题经费没用完的,竟然变成了她自己的小金库,为了方便报销,她甚至还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赵某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9年时间里,赵某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达106笔之多。

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处心积虑所贪污款项也被悉数发还原单位,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4.北京某科学院王某、罗某挪用公款案

王某,男,1946年3月3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某科学院力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罗某,男,1973年3月7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某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某利用担任某科学院力学研究所铝粉课题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与担任该课题组研究员的罗某共谋后,于2003年12月,由罗某从其保管的课题组销售锡铝粉所得的50万元人民币,用于注册成立一个科技有限公司,由罗某和余某(王某之妻)担任该公司的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并将此部分资金用于该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王某、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6年6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罗某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5.北京某科学院顾某课题组私分国有资产案

顾某、郭某、李某、林某均系某科学院林业研究所林木种质资源研究室的研究人员,顾某系该研究室主任,项目负责人。顾某课题组从2001年开始项目经费由国家科技部和国家财政部联合下拨,林业研究所对课题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2005年财政部下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节余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支出节余进行统一管理,并规定专项拨款的经费如果当年有节余,必须上交资金的发放单位。而在“管理办法”颁布前,课题经费的节余都是放在课题组长手里滚动使用。为使节余课题经费不被收回,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间,顾某等四人十余次采取与相关协作单位签订虚假“子课题协议”的手段,将节余的课题经费先拨付给子课题承担单位,再从相关单位变现后返回,共获返款人民币818477.58元,其中少部分用于课题组的公务支出,大部分被四名被告人私分,私分金额共计人民币575857元。

上述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0年5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顾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犯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千元;林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千元;郭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千元。

6.北京某科学院江某贪污案

江某,某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该研究所主要负责智能识别系统,属尖端高科技。江某负责管理该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行政事务,经手课题经费的申请和报销。但每次江某申请经费的支取,导师往往只管签字,此后并不过问经费的去向。公诉机关材料显示,2004年,江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以该研究所的名义与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合作协议,用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分别于2005年2月2日和6月3日在该研究所报销领走31万元和40万元的支票两张,入到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17次将这两笔款项提现据为己有。2005年至2006年,还多次截留客户单位给付的测试认证费共计6万元。此外,江某还编造需向某公司或培训机构支付材料费、培训费等理由,拿着伪造的合同内容让导师签字,导师签字后,便更换合同正文文本,将付款方向改成该研究所支付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据介绍,2005年11月,江某拿着一张20元的函托费发票和金额栏注明20元的报销单,找到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销,当该负责人签字后,江某在报销单金额栏的“20”前面加上“3100”,报销金额由此变成310020元,后江某又利用伪造的项目合作协议从财务报销了这31万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江某用于报销的合作协议竟然也是“掉包”过的。据介绍,由于之前经过单位签字盖章的一份协议没有骑缝章,江某将载有签名、盖章事项的最后一页保留,再将前页的内容更改,以达到报销的目的。如此拙劣的骗术,只要稍加留意即可识破,但可惜的是,江某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并未看出。随后江某又故伎重演,利用“掉包”的合作协议,骗取另外一笔40万元的科研经费,这次他同样得逞。

2008年9月19日,江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学术领域警示教育案例

1.四川某高校黄某抄袭论文案

2007年12月,四川某高校接到关于该校副校长黄某博士学位论文第四章涉嫌抄袭问题的举报后极为重视,责成研究生院着手调查。研究生院联系了国内外6位该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2008年3月20日左右返回,其结论是抄袭成立。

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关于黄某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问题的定性结论,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10日下午召开九届六次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意见。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取销黄某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

2.四川某高校李某抄袭案

    2011年8月初,四川某高校接到来自台湾的苏先生举报,称该校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李某2009年由巴蜀书社出版的《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以< 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第八章严重抄袭台湾师大郑倩琳小姐2003年硕士论文《战国时期道家之宇宙生成论》。

接到举报后,该校立即责成社科处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2名校内专家和1名校外专家认真鉴定,一致认定李某抄袭属实。对专家鉴定结果,李某本人表示认可,并对自己的抄袭行为写了书面检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认定李某的行为是一起严重违反该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抄袭行为。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校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如下处分:

(1)解除对李某的副研究员聘用,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2)给予李某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

   (3)撤销李某已申报立项的2010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并追回拨款;

  (4)建议四川省社科联撤销李某因《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以< 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获得的一切荣誉和奖项,并追回全部奖金。

为严肃党纪,经该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经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3.上海某高校陈某抄袭案

陈某是上海某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拥有博士头衔和教授职称,并且是上海某大学学术带头人,曾主持完成中国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市级重点项目共四十一项,获取中国国家和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奖项十六项,一九九三年任上海某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此外还兼任了上海体制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上海粮食经济学会会长、上海亚太财经研究中心主任等众多职务。

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报,在2007年第6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上,陈某发表论文《我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研究》,全文约9100字,其中抄袭2300字,抄袭率约25%。同时发现,在2007年5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他发表了一篇名为《四因素模型视角下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研究》的论文,约5500字中抄袭1660字,抄袭率超过30%。这两篇论文,均为陈某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及其跨国投资战略》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这一项目也已被撤销。

   陈某因两篇论文存在抄袭现象被通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撤销陈某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同时也被学校免除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撤销了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一职。

4.湖北某高校胡某抄袭案

湖北某高校博士胡某在做博士论文查资料时偶然搜到了两篇标题都为《试论财经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分别是湖北某大学的胡某和广西某大学的黄某。获得学位的年度分别是2004年和2003年。经过仔细比较后发现,胡版论文与黄版论文除最后的“致谢”内容不一样,从头至尾几乎全是复制加粘贴,连参考文献的排列顺序也一模一样。

两篇论文的标题、摘要、关键词、导言、结束语、附录、参考文献全部雷同。正文雷同,除了以下三点:一、胡版第4页三级标题比黄版少1、2、3;二、第三章第1节引用学者6点意见,黄版的为1、2……6,胡版为第一、第二……第六;三、第三章第2节,黄版一、二后为“,”,胡版的为“、”。除字体大小、页码顺序外,其余高度雷同。

该校人文学院党委书记谭某表示,2009年端午节放假前,学院接到一位自称为上海某高校博士生电话,举报胡某论文涉嫌抄袭。2009年5月27日,学院迅速召集两位副教授,对两篇论文逐字进行比对核查。经过该高校迅速调查后,胡某承认硕士论文属抄袭。鉴定结果出来后,学院迅速与院学位委员会委员联系,甚至通过电子邮件与在韩国出差的委员取得联系,迅速形成统一意见:决不姑息,严肃处理,建议学校取消胡某硕士学位。

该校2009年6月2日下午决定:撤销胡某硕士学位,并收回硕士学位证书。他的工作单位湖北某大学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江苏某高校贺某等抄袭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多篇发表在海外顶级医学期刊上的中国论文因涉嫌造假,被这些期刊撤销。论文的作者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某大学药学院院长、著名中药药理学家李某、浙江某大学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吴某和课题组主要成员。

2008年5月,德国《NSA药理学》杂志刊登以贺某为第一作者的文章《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其他作者包括吴某、李某,其中,吴某是李某主持的浙江大学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对于中医学界而言,这篇文章所揭示的药学理论令人振奋,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它使得饱受非议的中医大大提升了自身的地位。

没想到,这篇文章却因为另一篇文章的发表而出现了“穿帮”的镜头――波兰《药理学通报》杂志2008年第60卷刊登一篇文章,作者依次为:贺某、吴某、李某等6人。其实验过程和目的与上述文章所反映的情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前者针对的是慢性心肌梗塞,后者针对的是急性心肌梗塞。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验,实验数据竟然高度一致。“两个不同的实验,对小鼠用药的剂量不同,时间不同,获得的数据却相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2008年3月,荷兰《人种药理学》杂志发表贺某、吴某、李某等7人联合署名的文章《丹酚酸B对于大鼠大面积心肌梗塞的心脏保护作用》也是假的,其数据完全是从上述以贺某为第一作者、发表在《NSA药理学》和《药理学通报》上的两篇论文中克隆的。

此外,2008年3月,由贺某、吴某、李某等7人共同署名的发表于英国《本草疗法研究》的文章,所用的数据也几乎原封不动地移植于上述三篇文章中有的数据。《本草疗法研究》发现这篇论文的造假事实后将其撤销。

对于学校老师中出现的论文造假行为,该校长杨某表示,抵制学术腐败,维护学术道德,是该大学的责任。学校把这一事件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反面教材,加强对研究生、博士后和教师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在严惩学术不端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措施,以防患于未然。他表示,对涉及学术不端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该大学贺某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某大学药学院院长李某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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