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廉政警示案例--基建领域

时间:2015-03-25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数:

1.北京某高校倪某、杜某受贿案

    翻修墙面、粉刷墙壁、改造监控系统,都成了北京某高校房地产管理处综合科原科长倪某的受贿渠道。因受贿15万余元,倪某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倪某利用担任该校房地产管理处综合科科长的职务,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5万余元。其中包括帮助被告人王某、杨某承揽该校精密仪器系大楼檐口及外立面翻修;帮助杨某承揽该校某大厦内墙粉刷项目;帮助杨某承揽某学院装修改造工程等。

在倪某多次收受好处费过程中,为了取得主管领导的支持,他又将部分好处费给予了该校房地产管理处原副处长杜某。

    2008年11月22日,昔日的行贿人杨某向该校纪委举报,该校接到举报后,于2008年12月会同教育部纪检组开始到相关银行查询倪某等账户资料。随后,倪某主动到纪委办公室交代了案情,并与杜某分别到检察机关投案。事发前,二人分别33岁、35岁,都是研究生文化。

    法院认为,倪某、杜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能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法院予以从轻判决,判处倪某有期徒刑7年,杜某受贿3万余元获刑两年。此外,王某、杨某也分别因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吉林某高校王某受贿案

    2010年12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吉林某高校原党委书记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2003年11月,54岁的王某调到该校任党委书记,他利用担任该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基建工程建设、教师职称评定、干部职位晋升、安排学生入学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共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03万余元。

    在王某受贿款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基建工程。该校基建工程及新校区建设始于1999年,大规模施工自2004年初开始,主要有教学综合楼、实验楼、培训中心、教学楼、学生公寓和艺术楼维修等9项大工程,分包工程达20余项,工程总造价近2亿元。王某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在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捞取好处。

    2004年至2006年,王某先后5次收受吉林某建筑集团公司经理助理李某31万元和价值13万余元的手表一块。李某的公司在王某的帮助下,承建了该校学生宿舍8号楼、10号楼及综合楼工程,并及时结算了工程款。

    2006年8月,王某的原同事孟某向他推荐长春某设计公司承揽图书馆及办公楼设计工程,后该设计公司中标,公司项目负责人翟某交给孟某10万元,委托他感谢王某。孟某告诉王某翟某送给他10万元感谢费,王某说钱先放在你这里,等我出国旅游时用。他是这笔钱的实际控制人,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

    2008年5、6月份,王某的原同事陶某,请他帮助汪某的公司取得图书馆教学综合楼装修及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王某向基建处长李某打招呼,让他关照汪某。后汪某的公司中标。为感谢王某,汪某交给陶某20万元,用于王某新房的装修。

2010年9月,王某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10月,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做出开除王某党籍、公职的决定。12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3.浙江某高校夏某等贪腐串案

    2010年10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浙江某高校原副校长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该校设计研究所原所长沈某无期徒刑,罪名为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此前,该校原党委书记白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基建处处长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此,浙江高校第一贪腐串案一审告终。

     办案人员发现,几年来,沈某承接了学校大量的装修工程,并由其联系学校校舍搬迁事宜,牵涉资金14亿元。

     2008年4月,夏某因涉嫌收受100余万元贿赂被立案侦查,他对自己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还透露说沈某在学校一个房地产合作项目中曾收受开发商650万元好处费,而这后来却成了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主要指控事实。

    2001年该校搬迁至杭州下沙大学城后,学校计划和房地产公司合作,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此项工作由夏某负责。于是,这成了夏某和沈某索要“回扣”的好机会。法院查明,夏某先让沈某找到了一家合作的开发商,开出无比优惠的合作条件。然后,两人提出索要40%的干股。后经两年时间的不断协商,最后开发商支付了650万元好处费,汇入了沈某和夏某妹夫合办的装饰公司。

法院认定了这650万元系两人共同受贿。除此之外,夏某还收受另外7名建筑项目承包人共计122万元的巨额贿赂。据此,夏某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沈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4.浙江某高校许某受贿案

     被告人许某,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浙江某高校基本建设处工程现场管理中心主任。因本案于200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在2005年1月至2009年1月担任该校基本建设处征地拆迁办副主任、工程现场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校某校区基建工程的组织和协调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工程负责人所送的财物共价值2535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2005年1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许某先后六次收受承接该校区医学院组团一标段和校区医院工程的负责人蔡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5500元。

    二、2009年1月31日,被告人许某在承接该校区医药学院组团二标段工程负责人朱某家中,收受朱某为感谢其在工程施工中的支持和希望日后得到其关照所送的人民币25500元

    三、2009年1月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许某收受承接该校区农生组团二标段工程负责人陈某所送的杭州大厦购物卡六张,共价值人民币3000元。

     四、2009年1月春节前的某日,被告人许某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承接该校区农生组团三标段工程负责人沈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5.安徽某高校王某、费某腐败案

    安徽某高校基建腐败窝案一审陆续宣判,曾任该校总务处基建办副主任的王某因受贿12万元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任该校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的费某因受贿5万元获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底的一天,承包商吴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该校总务处基建办的王某后,为承包该校图书馆多媒体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在一国际商务会馆内,送给王某人民币2万元,王某收下此款,后通过王某的帮忙,吴某承包了该工程。2009年4月的一天,王某因故向吴某借款10万元,吴某到该校老校区北门将10万元交给了王某,王某收下此款。同年7月的一天,吴某向王某表示10万元不用还了,算是感谢王某在该校图书馆项目上对其关照,并希望王某今后能在该校的其他工程上给予帮忙,王某没有反对,答应会帮忙。以上12万元贿赂,王某大部分用于为其儿子购买轿车,少部分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扣押的12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0年期间,费某在担任该校审计处主任科员、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参与该校相关基建工程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崔某(另案处理)、吴某等人贿赂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法院一审判处费某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

6.河南某学院桂某受贿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河南某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桂某受贿一案。被告人桂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人民币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桂某自2000年5月份开始担任某专科学校校长,2002年8月收受承建该校新校区1、2号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某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张某所送的三室一厅住房一套,2002年11月,桂某将该套房变卖后将所卖房款1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桂某利用其担任该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方面为某集团公司项目经理王某谋取利益。2000年7月收受王某5万元。对该校基建办工作人员田某在工作、任职等方面予以支持。2003年春节前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并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田某的职务晋升问题向该校负责基建工作的领导施加影响。2001年春节前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某建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所送现金2万元,2002年6、7月份又收受张某所送现金2万元;桂某调往某学院任院长后,又收受张某现金1万元。桂某共收受张某所送现金5万元,并为张某谋取利益。

    桂某利用其担任某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在该校承建工程的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某谋取利益。2003年春节前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5年5月至2006年先后收受承建该校第二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宿舍楼工程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某人民币49万元、美金2000元。其中2005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20万元;2005年8、9月份又收受现金15万元;2006年3、4月份在出国前又收受美金2000元;2006年在房子装修工程中,由张某支付装修费约9万元。自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间,先后3次收受承建该校主干道管网工程的某市政实业公司副总经理杜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桂某先后利用其担任专科学校校长、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917567元、美金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纪检部门对其受贿问题进行调查期间,较为主动坦白了其受贿事实,并已将全部涉案赃款退交纪检部门,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7.湖北某高校李某受贿案

    李某,湖北某高校原副校长。

    2004年初,广东深圳某装饰工程公司承接了该校图书馆的内装修工程,该公司经理吴某为感谢李某在承接工程中对某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于同年5月送给李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此后,吴某又先后3次以请李某吃饭为名,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作为“打牌费用”。

    李某在1999年2月至2005年3月担任该校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利用主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63次分别收取湖北武汉、黄梅、黄冈及广东深圳等地12家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贿赂的人民币81万余元、美金4200元。

2006年7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5万元。

8.湖北某高校陈某、龙某受贿案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某高校原常务副校长陈某受贿案、该校党委原常务副书记龙某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人民币15万元;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该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某集团与该校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该校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某集团在该校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该校后勤保障部、出版社、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9万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该校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龙某在担任该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集团与该校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为某集团在该校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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